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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跆拳道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7 10:13:16  点击量:

  全国跆拳道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跆拳道竞赛工作,保证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跆拳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世界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世界跆联)《跆拳道竞赛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颁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跆协、中国跆协会员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跆协)和注册跆拳道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跆拳道竞赛(比赛)。

  在中国跆协登记注册的地方跆协、俱乐部、跆拳道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跆协是中国跆拳道竞赛的最高管理机构,对中国跆协主办或承办的竞赛负有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的职责。中国跆协对其管辖的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一、全国性正式比赛、以中国跆协名义举办的国际邀请赛、由世跆联或亚跆联委托中国跆协承办的比赛,由中国跆协直接管理;

  二、中国跆协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比赛,协会会员之间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跆协申报、备案;组织三个以上会员单位参加的比赛,须经中国跆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积极鼓励、支持各行各业、赞助商提供经费与各级体育局(地方跆协、跆拳道俱乐部)合办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各行业系统的全国性比赛,中国跆协予以业务指导;

  第六条 跆拳道竞赛是以锻练队伍、提高运动技战术水平、推广普及跆拳道运动、扩大跆拳道项目影响、满足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为目的,同时也要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大众健康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竞赛(比赛),是由中国跆协、地方跆协和会员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各类跆拳道竞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各行业体协和体育院校等有关单位所举办的内部跆拳道竞赛除外。

  竞赛规程是根据竞赛计划而制订的具体实施某一项(次)竞赛的政策与规定,是组织实施竞赛的依据和规范,是竞赛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法规。它包括:竞赛的名称mile米乐m6、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参加单位、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和奖励、报名和报到、注意事项、规程解释权等。

  国内比赛按中国跆协制定的竞赛规程进行,每年的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将在每年初发给参赛各队及各部门,部分商业性比赛除外。

  承办世界跆联和亚跆联委托和认可的国际比赛,按世界跆联和亚跆联的总章程和内部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正式比赛采用中国跆协制定的《跆拳道竞赛规则》。规程可对规则中部分条款做部分调整。会员协会举办的比赛中如有对跆拳道竞赛规则做较大的调整的,需报中国跆协同意后方可实行。

  一、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具备组织体育竞赛的经营资格,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跨省市、地区和行业的各类跆拳道竞赛,主办单位必须是省一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同时,主办者须在赛前3个月报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承办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性跆拳道竞赛,须在赛前12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七条 如需改变竞赛名称、竞赛内容、时间或撤消竞赛,应及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各种类型的国际、国内竞赛可以采取包括冠赞助商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产品名称)在内的有利于竞赛的各类赞助形式,并根据以下基本情况申请承办:

  二、各类冠以“中华”、“中国”、“全国”或同义名称的竞赛,根据规模、性质不同确定竞赛经费标底;

  第十九条 承办竞赛者需在比赛结束后的两周内向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总结、成绩册、秩序册及有关资料。

  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是负责一次竞赛(或某赛区)组织的领导机构。在主办单位的领导下,由各方面的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领导该次竞赛的全面工作。一般下设:办公室、竞赛、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场馆器材、后勤保障、商业推广等职能部门。

  一、对赛区竞赛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负有联系赛区、运动队和竞赛主办单位,加强赛事管理、维护公平竞赛的重要职责。

  二、监督赛风、赛纪、赛场秩序和临场裁判员执行任务的情况,确保裁判员公正执法,会同技术代表处理临场出现的问题。

  三、及时向中国跆协汇报赛区工作,落实中国跆协布置的工作。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须在赛后12小时内呈送报告。

  二、负责检查竞赛组织、赛风赛纪及安保等项工作,赛前联席会负责检查赛区、运动队工作落实情况,传达有关规定,召集主持裁判员准备会和总结会;

  三、比赛期间负责赛区记录台工作,在比赛中职责是监督记录台人员工作,按规则规定解决比赛临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裁判长使比赛顺利进行;

  裁判长是由中国跆协指派的裁判员工作的负责人,负责赛区裁判员管理、业务学习、临场安排、裁判员评估总结等各项工作,属赛区组委会竞赛部门领导。赛后填写赛区裁判长工作表。

  二、参加人员:组委会成员(当地领导、竞赛安保负责人等)、技术代表、各队领队、各队主教练、全体裁判员。

  (二)说明竞赛规程、规则,宣讲《全国跆拳道竞赛管理办法》、《全国跆拳道竞赛处罚规定》及与本次比赛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竞赛赛区由国家体育总局召开年度竞赛招标会,或中国跆协与承办单位协商,与承办单位签定承办协议书后确定。

  省以育局(地方跆协)可根据竞赛规程申请承办全国比赛或区域性邀请赛,但须经由省一级体育局竞赛管理部门申报或同意,中国跆协审批,并接受省一级体育局竞赛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承办(或申请承办)单位必须具备符合跆拳道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所规定的场地和器材。并严格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以及由中国跆协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竞赛承办协议书,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不能履行竞赛承办协议书规定的条款,出现赛场安全秩序、组织接待严重失误,或有违规广告等问题,将严格按《全国跆拳道竞赛处罚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赛区)应积极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开展的优秀赛区评选活动。中国跆协每年根据各参赛运动队、技术代表和裁判长、仲裁委员会等推荐,评选出该年度1-2个优秀赛区,颁发证书、奖杯等奖励。

  一、模范贯彻《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全国跆拳道竞赛管理办法》、《××比赛承办协议书》的要求;

  二、赛区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规范、严密、高效、公正。未出现严重的违规事件,未受过中国跆协的批评或处罚;

  四、重视赛事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培育市场、开拓市场上取得成效,观众文明、热情,社会反响好。

  五、加强赛风赛纪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认真抓好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争创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比赛期间不得外宿,有特殊情况的,须事先报组委会同意。运动队在赛区发生违犯纪律时间,要追究领队、教练员责任;

  七、在赛区不得进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严禁搞有伤风化的活动,发生流氓行为,及发生黄、赌、毒事件的,除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外,取消比赛资格及比赛成绩;

  八、各参赛队到达赛区后,要注意保持清洁卫生,经检查卫生不合格的运动队,取消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的资格;

  四、运动员只能代表所注册的单位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未经中国跆协批准不得代表非注册单位参加跆拳道比赛;

  二、教练员要讲求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临场指挥中,要按规定着装整齐,与记录台联系工作时须按规则要求,讲文明、有礼貌。按时参加主办单位举办的活动;

  二、随队人员要遵守赛场秩序,做好服务工作,服从裁判管理。按竞赛规程和规则规定的随队人员,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二、模范遵守中国跆协和赛区组委会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学习和钻研跆拳道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全国性竞赛和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竞赛的裁判员由中国跆协统一选派,各类竞赛所邀请的国家级裁判员须报中国跆协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参加上述比赛的国家级裁判员,根据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世跆联、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跆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涉外跆拳道竞赛,需在赛前6个月向中国跆协申报,经中国跆协审核批准后,方可与外方联系和办理有关手续。凡擅自联系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中国跆协不予支持并追究相关责任。

  由会员协会管理,须向中国跆协申报和备案。有三个以上队参加的涉外竞赛,须经中国跆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中国跆协注册的运动员如受邀参加涉外竞赛,需报中国跆协备案。如参加未经批准举办的涉外竞赛的运动队,将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 凡涉外竞赛,必须严格遵守外事和竞赛纪律,严守,立场坚定,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

  第四十一条 跆拳道竞赛活动中涉及广告问题的,须严格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动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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