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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跆拳道协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5 13:29:42  点击量:

  中国跆拳道协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各类培训按照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要求,实行统一标准, 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证培训质量, 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按照公开申办比 选的原则,中国跆协结合经费预算和工作安排编报年度培训计 划。

  (一)培训计划在每年底在中国跆协网站上,面向各省(区、 市)体育部门(协会)或高校、社会培训机构申办。

  C 类培训:为商业培训,面向社会需求举办,以市场为主 体的培训等,原则上不超过 2500 元/人/天。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对重点班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 培训费原则上由协会统一收取,按购买服务协 议向承办方支付培训服务费,如有结余,纳入协会账户统一管 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 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场地能源费、资料费、交通费以 及其他费用。学员缴纳的培训费不含学员的食宿费。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讲 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场地能源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训练场租金。 (三)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四)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 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五)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 保险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全年培训计划一般应包括培训名称、对象、时间、地点、 参训人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六条 全年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规 则变化等特殊原因需另行调整和增加的,按程序报协会领导同 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跆协授权的培训机构要坚持从严管理, 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培训纪律,加强自身队伍,认真开展授课 质量评估,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参加学习培训的各类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 度,树立学员意识mile米乐m6,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第九条 培训主要通过协会调训、复训与线上培训相结合 等方式,促进培训学员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条 为提升业务水平,知识更新。中国跆协国家级裁 判员、参加全国比赛执教的教练员原则上每年应参加 1 次中国 跆协主办的全国跆拳道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培训班参加次 数将作为考核、比赛裁判选调、授课、执教资格、考级考段等 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中国跆协将建立和完善所有裁判员、教练员、 晋级晋段官等会员的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各类人员参加教育培 训的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中国跆协授权培训机构和培训工作队伍 建设,发挥中国跆拳道培训学院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培训机构 在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三条 按照职责分工,中国跆协重点负责国家级裁判员、 教练员、晋段、晋级官等的培训,制定相关培训政策,编制全 年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负责培训证书管理。

  中国跆协培训学院按照授权承担相关培训任务。 第四条 教育培训工作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中国 跆协对其主办的各类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学员管理、经费使 用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非中国跆协会员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 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 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3000 元,行业知名专家授课人员每 半天最高不超过 4000 元。外教等师资按国际培训惯例支付。 (二)中国跆协会员讲课费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300 元。协 会工作人员作为师资的,不得领取讲课费。 (三)专题讲座、科研课题评审、活动评委、研讨等其他 活动中聘请专家学者参照以上标准。 (四)授课老师、协会领导、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费等,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作为培训服 务内容。 (五)领取讲课费需履行相关程序,领取人签字,登记身 份证号码,以非现金的方式支付。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 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 第二十条 协会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 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 费用不予报销。 报销培训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 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协议等原始明细单据、电子 结算单等凭证。

  在培训学习期间,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 相互宴请。教员和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 考核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直至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员参加培训学习期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 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其中,3 天的培训请假不得 超过半天;5 天左右的培训请假不得超过 1 天。

  第七条 各省级协会按分级管理原则举办的年度培训计 划需在每年年初报中国跆协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培训名称、对 象、时间、地点、参训规模、承办单位、经费来源等内容。

  第八条 培训工作应当根据中国跆协裁判员、教练员、会 员、级段位管理等规定,落实中国跆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会 员能力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 培训人员的特点,以理论、政策法规、训练竞赛、文化素 养和反兴奋剂等为基本内容。注重对各级各类培训对象的思想 引导。

  第十三条 协会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 选择授权的培训学院、高校以及其他中国跆协认可的培训机构 承担培训项目。

  培训地点考虑交通方便,优先选择高校、训练机构、运动 员公寓等,不准在国家明文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

  第十五条 加强培训工作纪律要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 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培训住宿不得安 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协会 选派的师资在培训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维护项目形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跆拳道协会培训工作, 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开支,明确纪律要 求,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 称“中国跆协”)主办的面向裁判员、教练员及会员单位开展 的各级各类培训,包括思想培训、岗位培训、年度复训培 训、等级晋升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晋级考试官培训、晋段考 试官培训等。

  A 类培训:为竞技培训,主要是面对裁判员、教练员岗位 培训、年度复训、晋升培训等,原则上为 300 元/人/天。

  B 类培训:为大众培训,主要是面对道馆、俱乐部、跆拳 道爱好者,晋级考试官培训、晋段考试官培训等,原则上为 500 元/人/天。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协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全年培训 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数量及人数、对象、经费和培训成效 等)报送中国跆协。

  第二十五条 中国跆协和授权培训机构对重点培训班次, 应指定专人跟班,强化对学员的管理和服务。

  容包括: (一)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是否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 (二)举办的培训项目是否列入全年培训计划;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

  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应以理论、业务知识、新规则 的掌握和理解、裁判规则运用、技能实践考查、运动训练学、 运动心理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康复学和反兴奋剂等为主要内 容,侧重业务能力培训。

  晋级考试官和晋段考试官培训应以职业道德、跆拳道运动 理论常识、晋级晋段考试组织实操、黑带要求掌握的技术等科 目为主要内容。培训要立足中国跆拳道运动的普及与推广,体 现中国跆拳道大众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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